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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系列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的政策依据 |
来源:中国人才研究会人事人才专业委员会 |
顺应形势,转变观念,锻造行业协会专业性培训认证品牌
我国加入WTO已经两年了,为适应WTO规则的有关要求,我国政府将相继修改、出台一系列新的法规,清理和废止一批行政审批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务院就《行政许可法》实施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法规、规章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要求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社会经济活动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执业(从业)资格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资格认证并设定职业准入外,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规定,已设定的要废止。绝大多数职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主要由专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主组织实施。
各地培训认证合作机构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发展、变革的趋势和进程,要从职业资格培训认证的内在品质、服务价值和组织网络等方面锻造和维护全国性行业组织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品牌,为我国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体系建设及相关职业人员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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